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: (一)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,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1. 质疑人的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; 2. 采购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项目编号、包别号(如有); 3. 被质疑人名称; 4. 具体的质疑事项、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; 5.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; 6. 必要的法律依据; 7. 提起质疑的日期。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(需有委托授权书)签字并加盖公章。 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 1.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; 2.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; 3.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; 4.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、难以查证的; 5.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,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; |